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学校校院两级管理改革,规范分散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根据《赣南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校内分散采购,是指对未列入《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且在学校采购限额(以下简称“学校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学校授权给各二级部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申购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校内分散采购由申购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需求调研、立项论证、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料归档,并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合法合规性、真实性承担行政责任、廉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对分散采购活动提供咨询、技术支持、协办合同、文件备案、处理质疑及对其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校内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原则,维护学校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校内分散采购适用范围如下:
(一)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
(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三)其他经审批后可执行校内分散采购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
第七条 校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调整,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参照最新年度《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拟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校内集中采购。若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达到学校限额标准以上的,视同拆分项目,规避校内集中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校内分散采购可以采用直接采购和公开征询等采购方式。
第十条 直接采购,是指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申购部门(单位)可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商超等正规渠道本着勤俭节约和物美价廉的原则按有关规定直接购买。款项支付、发票和销售品目明细等凭证应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公开征询,是指申购部门(单位)通过在学校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征询公告以征集报价,并由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报价后,按规定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校内分散采购由申购部门(单位)采用上述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具体适用范围及流程如下:
(一)预算编制。申购部门(单位)应在上一年度规定的时限内严格按要求编制下一年度采购计划。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坚持无预算不采购,严禁超预算采购。
(二)市场调研。采购实施前,申购部门(单位)应开展市场调研,根据调研情况结合采购需求,明确项目相关技术或服务相关要求,为后续采购决策提供依据。
(三)采购立项与方式确定。申购部门(单位)根据项目特点、预算、市场调研情况和采购需求进行可行性论证,按议事规则提交处(部)务会或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会议应根据项目预算金额及性质,确定项目采购流程:
(1)5万元以下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为直接采购,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2)5-1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由申购部门(单位)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发布征询公告,收到各供应商的报价单后填写询价记录表(至少三家)并召开部门处务会或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中标单位。
(四)合同签订。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申购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须签订书面合同。
(五)履约验收。项目采购结束后,申购部门(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要求,按照合同内容自行组织完成履约验收或考核,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等。
(六)结算支付。申购部门(单位)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以及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凭相关票据资料(如发票、会议纪要、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办理结算和支付等事宜。
(七)资料归档。申购部门(单位)应当对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做到采购全过程留痕可追溯。
采购文件资料是指在采购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和记录采购过程的电子及纸质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投标文件、评审报告,谈判记录、定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八)项目备案。申购部门(单位)每年底将本年度已完成的分散采购项目进行汇总后报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类项目立项、审批、验收等相关权限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清晰、权责对等、管采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分散采购负有监督职责的,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校内分散采购应严格按本办法和学校其他采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规范采购行为,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纪律,违者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和法律等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项目或由上级文件、科研项目合同书中有明确指定承担部门(单位)的项目,由经费使用部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文件要求直接签订采购合同,可不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询价明细表、实施审签单和合同模板等附件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赣南医科大学分散采购实施办法》(赣医发〔2024〕23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