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学校校院两级管理改革,规范部门分散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根据《赣南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对未列入《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且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简称“学校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学校授权给各二级部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申购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分散采购由申购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需求调研、立项论证、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料归档,并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合法合规性、真实性承担行政责任、廉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对分散采购活动提供咨询、技术支持、协办合同、文件备案、处理质疑及对其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原则,维护学校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学校分散采购适用范围如下:
(一)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以下的货物类(科研仪器设备除外)和服务类项目;
(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货物类项目;
(三)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四)其他经审批后可执行校内分散采购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
第七条 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调整,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参照最新年度《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拟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学校集中采购。若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达到学校限额标准以上的,视同拆分项目,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学校分散采购可以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定点采购、电子卖场和中介服务超市等采购方式,以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询价,是指由申购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评审专家(不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2/3)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申购部门(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货源充足的现货;
(二)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
(三)简单的服务和工程。
询价也可以采用电子反拍程序实施,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可以进行多次报价,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其最终报价。报价截止后,根据事先确定的排序规则,自动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由申购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评审专家(不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2/3)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申购部门(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预先确定详细规格、具体要求或者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需要通过谈判确定项目设计方案、解决方案的;
(三)新技术、新产品的订制、订购项目需要通过谈判确定采购目标及成本分担、成果激励机制的;
(四)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第十二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申购部门(单位)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申购部门(单位)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申购部门(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必须经过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集体研究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电子卖场采购,是指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开展的采购方式。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包括直购、竞价、反拍、团购等,具体适用情形和交易规则按《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规则》执行。
申购部门(单位)希望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分散采购的,可以报请招标采购办公室,由其协助进行电子卖场采购。
第十五条 定点采购。是指事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供应商与申购部门(单位)直接供货、按实结算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直接采购。是指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申购部门(单位)可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商超等正规渠道经至少对三家供应商进行比价后直接购买。款项支付、发票和销售品目明细等凭证应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分散采购由申购部门(单位)采用上述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具体适用范围及流程如下:
(一)预算编制。申购部门(单位)应在上一年度规定的时限内严格按要求编制下一年度采购计划。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坚持无预算不采购,严禁超预算采购。
(二)市场调研。采购实施前,申购部门(单位)应开展市场调研,根据调研情况结合采购需求,明确项目相关技术或服务相关要求,为后续采购决策提供依据。
(三)采购立项。申购部门(单位)根据项目特点、预算、市场调研情况和采购需求进行可行性论证,按议事规则提交处(部)务会或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四)编制采购文件。申购部门(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和可行性论证结果编制采购文件或方案,采购文件或方案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采购需求清单、技术和商务要求、资金来源、预算金额、拟定采购方式等内容。
(五)采购邀请。申购部门(单位)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邀请、询价函等形式邀请符合条件的至少三个供应商参与项目竞争。需进行公示公告的由申购部门(单位)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后在学校网站发布。
(六)组织评审。申购部门(单位)根据采购文件或方案,组织对供应商资质或响应文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审查,对响应文件或报价进行评审(商务谈判),形成评审报告及会议纪要。
(七)确定成交。按照“集体决策、择优选购”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可以采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以及报价综合考虑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合同签订。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申购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赣南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赣医发〔2023〕7号)等有关规定,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须签订书面合同。
(九)履约验收。项目采购结束后,申购部门(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要求,按照合同内容自行组织完成履约验收或考核,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等。
(十)结算支付。申购部门(单位)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以及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凭相关票据资料(如发票、会议纪要、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办理结算和支付等事宜。
(十一)资料归档。申购部门(单位)应当对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做到采购全过程留痕可追溯。
采购文件资料是指在采购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和记录采购过程的电子及纸质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投标文件、评审报告,谈判记录、定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十二)项目备案。申购部门(单位)每年底将本年度已完成的分散采购项目进行汇总后报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分散采购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清晰、权责对等、管采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分散采购负有监督职责的,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分散采购应严格按本办法和学校其他采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规范采购行为,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纪律,违者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和法律等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项目或由上级文件、科研项目合同书中有明确指定承担部门(单位)的项目,由经费使用部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文件要求直接签订采购合同,可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询价明细表、项目执行表、评审记录表和合同模板等附件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赣南医学院低值品采购与管理暂行办法》(赣医发〔2015〕5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