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采购质量和效率,规范供应商行为,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互惠合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赣南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学校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 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供应商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供应商监管工作坚持公开透明、惩罚得当、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依规平等获取采购项目信息、参与采购活动;
(二)依法依规对所参与的采购项目提出询问、质疑或投诉;
(三)对其他供应商、采购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告、举报,并提供事实依据及必要的法律依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规章制度;
(二)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四)中标或者成交后,及时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履行义务;
(五)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供应商信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学校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信用管理,建立诚信负面清单档案。同时,根据供应商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依规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经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呈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供应商被各级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在禁止期间同时不得参加学校自行采购活动。
第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赣南医科大学供应商诚信管理黑名单”,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禁止参与学校自行采购活动;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四)虚假、恶意投诉或者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六)威胁、骚扰评审专家、学校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办公秩序;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或中标公告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九)擅自将采购合同转包、分包;
(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十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者虚假发票;
(十二)出借本单位资质证书及相关材料给他人或者借用他人资质证书及相关材料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
(十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者质量事故;
(十四)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或者没有能力完成全部货物、服务或者工程项目,未按照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的;
(十五)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工期(交货期)拖延,影响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列入应当给予从严惩戒名单的严重失信社会法人、自然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所列的恶意串通,包括以下情形:
(一)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学校相关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二)评审活动开始前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学校相关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评标委员会、竞争性磋商、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情况;
(三)供应商接受学校相关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四)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五)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六)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八)供应商与学校相关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十)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赣南医科大学供应商诚信管理警示名单”,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限制其参加学校自行采购活动:
(一)在现场进行非法录音录像,不遵守开标、评标等采购活动的纪律,扰乱采购现场秩序;
(二)投标截止后,无正当理由撤销其投标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评标的;
(三)合同履约期间违反合同规定提高价格,或者降低履约义务;
(四)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同一项目连续两次验收未通过的;
(五)在工程项目结算中不配合工程审核要求,无正当理由消极拖延,或者拒绝接受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意见,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在规定期限内配合采购人、新的中标(成交)单位交接工作;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售后服务责任的。
第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赣南医科大学供应商诚信管理风险名单”,自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其参加学校自行采购活动:
(一)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项目整改后方才验收合格的;
(二)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工期(交货期)拖延, 但未影响项目总体进度的;
(三)不配合现场监理、不服从现场管理的;
(四)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项目负责人;
(五)不认真履行售后服务责任产生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供应商同时出现多个失信行为的,应当分别确认各失信行为的限制期,并在单个最长限制期以上、数个限制期总和以下,酌情确定实际限制期间。
在限制期间发现其他失信行为的,应当确认新发现的失信行为的限制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实际限制期间,已限制的期限应当予以扣除。
第十五条 学校将在赣南医科大学招标采购办公室官网定期或者不定期曝光失信供应商名单,曝光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姓名或者名称;
(二)失信行为基本事实;
(三)限制期期限。
第十六条 学校采购各方当事人〔归口管理部门、用户单位(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发现供应商存在失信行为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失信供应商姓名或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供应商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相关材料;
(三)当事人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供应商失信情况报告实行实名制。当事人为供应商的,若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为校内单位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因供应商失信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学校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学校利益的权利。
第四章 质疑投诉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受和处理采购活动中产生的质疑,相关监督部门负责接受和处理自主采购活动中产生的投诉。
第十九条 提出质疑投诉的供应商必须是参加所质疑投诉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参与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所提交的质疑投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供应商如对采购活动提出质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办公室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获取采购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质疑函;对评审工作提出质疑的,应在评审结果公示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质疑函。
第二十一条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项目名称、编号、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提起质疑的日期;
(五)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合乎规定的质疑函,招标采购办公室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供应商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不符合质疑函内容要求或者超出质疑规定期限的可不予受理。招标代理机构受理的质疑函,在作出答复前必须经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逾期未收到质疑答复的,可以在收到质疑答复或答复期满后的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或质疑答复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相关监督部门在收到书面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并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对于超出投诉范围、投诉时限或没有提供明确的请求、事实及依据的投诉,相关监督部门有权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对相关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相关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规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诉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投诉,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根据其适用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赣南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和省级政策发生调整,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国家和省级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