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监督与管理,提高采购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外,受学校委托从事我校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代表学校负责代理机构的公开遴选、项目分派、过程管理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遴选
第四条 代理机构公开遴选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监督等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固定场所,并具有完成项目代理全流程的相关软硬件设施;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且相关人员具有多年的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标工作经验;
(五)具有承担高校或科研院所项目招标代理业绩;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遴选工作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组织实施,一般根据工作需要遴选货物、服务和工程类共计不超过10家代理机构,服务周期为3年。遴选程序如下:
(一)拟定遴选方案并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二)编制遴选文件、发布《赣南医科大学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公告》;
(三)接受代理机构申请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评标和现场考察;
(五)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订代理协议。
第六条 学校遴选的代理机构,应在充分保障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设置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具体在双方签署协议确定。
第七条 对服务周期已满的代理机构,重新遴选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服务周期内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代理机构,在下一轮的机构遴选中优先入围;
(二)服务周期内被取消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代理机构遴选工作。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在学校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招标采购工作,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招标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招标采购业务的咨询及培训等服务;
(二)编制政府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文件以及招标文件。同时审核并确保采购文件中的采购清单、技术参数、采购预算等内容和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所确定的完全一致;
(三)编制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四)如有需要,组织各项目投标人现场踏勘或答疑(书面答疑);
(五)在学校监督和管理下,组织招标的报名、开标、评标、定标等;
(六)招、投标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等档案管理。开标结束后对招标、投标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将归档资料正本壹套胶装成册;
(七)学校需要的与招标有关的如进口设备专家论证、处理中标(成交)公示期质疑(异议)和投诉、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等其他服务。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服务要求:
(一)在服务期内须服从学校的日常业务管理。在接到学校委派代理任务和相关采购需求资料后,及时完成政府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文件或招标采购文件和公告的编制工作。根据采购项目需要,代理机构还须配合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采购需求论证或招标采购文件会商论证;
(二)在评标前须通过企业关系查询信息系统查询参与同一项目(标包)的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对同一项目(标包)投标人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做无效投标处理。对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须向学校报告,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继续开评标的,应提醒评审专家详细查阅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力争提前发现并制止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行为;
(三)严格遵守有关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保密规定,不得向学校采购用户、其他投标人和与项目无关的人员透露有关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不得向任何投标人和与项目无关的人员透露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
(四)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工作纪律,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成交)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四章 代理项目分派
第十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按照“一项目一分派”的原则抽选。
第五章 代理机构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每年1月为年度考核月。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各代理机构上一年度承接学校委托工作完成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分值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按考核成绩高低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秀:考核成绩在90分(含)以上;
(二)合格:考核成绩在70分(含)以上;
(三)不合格:考核成绩在70分(不含)以下。
年度考核结果经招标采购办公室处务会讨论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年度考核或代理服务期间发现并查实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项目委托后拒绝履行采购项目代理服务的;
(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未通过市场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审查的;
(四)受到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理的;或拒绝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要求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存在与供应商串通、违规编制采购文件、非法干涉招标采购活动等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
(六)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其他情况的;
(七)向采购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八)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
(九)因工作失误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的;
(十)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代理机构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