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医科大学采购行为负面清单(试行)赣医发〔2025〕90号

作者: 时间:2026-01-20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活动各环节的行为,维护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清单。

一、采购申请环节的禁止行为

1.采购项目无预算。

2.采购项目未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或未批先采。

3.化整为零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预算调整或经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除外

4.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项目中包含应当集中采购的内容。

5.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

6.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二、采购文件编制环节的禁止行为

  (资格条件编制禁止行为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

8.将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特定金额业绩条件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9.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10.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已经明令取消的技术资格、资质、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

11.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12.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或限制公平竞争。

  ()采购需求编制禁止行为

13.超出采购预算,超过资产配置标准。

14.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以外);“知名”“一线”“国产品牌”“国际品牌”等不明确的语言表述采购需求

15.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单一来源采购除外

1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供应商、品牌、型号单一来源采购除外

17.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18.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标明。

19.未落实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20.设定的交货期限等商务条件明显不合理。

21.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评审因素编制禁止行为

22.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3.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

24.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

25.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26.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等作为评审因素。

27.评审因素未按区间量化,无法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

28.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时,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比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比重低于10%

29.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三、采购评审环节的禁止行为

30.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31.采购人代表在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32.采购人代表以采购文件有错别字等非实质性因素为借口要求废标。

33.采购人代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4.采购人代表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与其他评委成员协商。

35.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采购人代表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36.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37.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等其他非法违规干预评审活动的行为。

四、合同签订环节的禁止行为

38.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39.未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40.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

41.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42.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43.未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五、其他禁止行为

44.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4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

46.弄虚作假,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好处和不正当利益。

47.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信息、评审专家信息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48.泄露评审情况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49.非因重大变故擅自终止或取消采购活动。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政策有调整的,按新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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